于 2005年10月27日通过并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证券法》,将从以下 五个 方面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强化证券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为投资者的“保护伞”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由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立法和政策上健全并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突破“单边市”的法律障碍
《证券法》对原条款“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同时,为奠定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础,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防火墙”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以上措施在券商和客户之间建立了一道有效的“防火墙”,有效的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五、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修改后的《证券法》在事关股市发展空间方面,留出了“宽松”的发展环境,着眼于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例如: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一规定调整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将“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修改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新的《证券法》不仅会对今后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而且牵涉到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切身利益,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